羽毛球击伤球友谁担责?

李元鑫 by:李元鑫 分类:羽毛球动态 时间:2024/02/29 阅读:55 评论:0

本报综合 羽毛球运动作为一项竞技类体育运动,以考验敏捷能力、反应能力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但竞技运动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受伤风险,若受伤后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日,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公众号公布了一则相关案例。

回球打到球友左眼,构成10级伤残

孙某系某中学体育老师,2022年10月,与叶某在望城区某体育馆参加自发组织的打羽毛球活动。在孙某与叶某等人进行双打时,两人均站在离球网很近的位置,孙某给叶某回了一个网前球,后叶某用扑球的动作回打了一个球给孙某,没想到球重重地打到了孙某的左眼。-羽毛球

孙某受伤后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经鉴定,孙某左眼外伤构成10级伤残。

孙某认为,在自行组织的羽毛球活动中,叶某回球时未注意观察孙某已身处于球网附近,仍用力击打羽毛球,孙某无法躲闪导致左眼被击中,叶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予赔偿。

因叶某拒绝赔偿孙某受伤损失,孙某遂将叶某诉至望城区法院,请求叶某赔偿各项损失(含医药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杀球进攻的行为系正常技术动作

法院认为,孙某与叶某自愿参加他人组织的羽毛球活动,赛事形式(男双)系自行组织选择,赛事搭档均系自行随机配对,孙某虽主张叶某打球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但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亦无证据证实叶某存在故意及回球动作违反打羽毛球的运动规则。-羽毛球

叶某对孙某击打的网前小球采取杀球进攻的行为系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显著违反赛事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孙某称叶某不应采用扑杀动作或者扑杀球时应注意力度、角度等建议,对在激烈对抗中与寻求竞技获胜的叶某而言,显著过于苛责,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羽毛球

孙某在参与羽毛球活动中不幸受伤,法院对其损害深表同情并祝愿其早日康复。但孙某主张叶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确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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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条款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羽毛球

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又称自愿承受危险,即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但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此时,若受害人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则自行承担损害后果。但是,当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后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超出自甘风险限度的,应当承担责任。-羽毛球

体育运动具有一定危险性,而羽毛球运动作为一种对抗性的体育竞技活动,其属于一种追求快速敏捷反应、对抗较强烈的体育运动,不可避免地会有冲撞、抢夺、扑救等动作,在参与体育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便对参与体育运动的人造成伤害,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羽毛球

需要提醒的是,该条款仅适用于“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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